为何开荒也触刑律

  沈正昌是河南省桐柏县黄岗乡黄楼村村民。近几年花生价格上涨,受利益驱动,他于2006年12月将村集体一块无人承包的杂灌林地私自开垦准备种花生,经人举报被林业公安机关查获。公安人员勘查认定其砍伐林木17040棵,经桐柏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司法鉴定所鉴定:被砍伐树木价值5964元。后沈正昌被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。

  为什么开垦无人承包经营的山坡也犯法?杂灌林没多大经济价值,开垦后种花生反而效益可观,如果想开垦荒地应该咋办?这是黄楼村村民及沈正昌的亲属普遍存在的疑问。针对群众的这些疑问,桐柏县检察院向群众进行了解答。

  根据河南省高级法院、河南省检察院、河南省公安厅《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》第二款规定,故意毁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需要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的,其数额按以下标准认定:3立方米或者幼树150株以上,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,属“数额较大”。沈正昌被认定毁掉幼树17040棵,其行为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是正确的。

  森林具有经济价值同时也具有生态价值,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是对财产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公益的保护。毁林开荒虽然短期内见到了经济效益,但是对森林及生态环境的破坏是难以在短期内恢复的,也是难以用金钱估量的。因此,国家对以破坏生态、公益价值为代价换来些许经济利益的行为是持否认态度的。村民如果种植农作物的热情高,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承包荒滩、荒沟、荒地、荒坡等非林业用地,国家对此是支持的。

  (作者单位:河南省桐柏县检察院)